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更改核定期间的亏损能弥补吗?

既然是核定征收,这是没有盈亏概念的;也就是说,既然核定征收,就阐明账簿不健全。反过来讲,假如能计算盈亏、账簿健全,则已早就不契合核定征收条件了。


企业财务账目


什么情形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第三条规则,征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能够不设置账簿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企业纳税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征税材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紊乱或者本钱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征税义务,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办理征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公司纳税申报


(六)申报的计税根据明显偏低,又无合理理由的。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请求:严厉依照规则的范围和规范肯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


税法其实对此也有明确1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则将每一征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这里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征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征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公司纳税额度


或:应征税所得额=本钱(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征税人若无法提供收入总额或者本钱费用总额,则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基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自然不触及补偿问题了。
(企服行业责编: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