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现象逐步增加,其共同点大都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企业性质不变,并存续消费运营。企业发作异地迁移,正确的操作流程是,触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卦的,需求在迁出地注销税务注销,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注册。由于存续方式的特殊性,企业会触及增值税普通征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因而,企业迁移后存续消费运营的,对其留抵税额需求进行特殊处置。
因而,有增值税留底税额的普通征税人在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异地迁移注销时,不能申请留抵税额退税,但一定要获得该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征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及时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续抵扣手续,并申报抵扣。
触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卦的异地迁移企业,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注销时,能否需求清算不断存在争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则,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置,指企业在不再持续运营,发作完毕本身业务、处置资产、归还债务以及向一切者分配剩余财富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置。笔者以为,除另有规则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运营的,不属于该所得税清算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将注销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域),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作其他法律方式简单改动的,可直接变卦税务注册,除另有规则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卦后企业承袭,但因住所发作变化而不契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