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针对增值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假如各个环节能有效衔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中缀,普通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但是,目前在理论中,增值链条会被简易征收突破,从而招致整体税负上升,显得并不合理。
简易征收怎么结转?
每个月月末的时分,关于简易征收结转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凭证,依据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置规则,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比方说:A为小范围征税人,购入甲产品(增值税率17%),价钱117元。A将此商品卖给B,售价为206元,B为普通征税人,B将此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价钱为234元。不思索其他要素,此产品在流转过程中,带来的增值税征税收入是:17+6+(34-6)=51元。
就是最大的设计瑕疵,貌似给某些企业带来福利,实践是增加整体税收的一种方式。
再看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效劳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简易计税的规则:
该条款就是明白局部原先“能够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某些甲供工程,“必需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外表上是给建筑施工企业降税负,让建筑企业在和房产开发商会谈的时分有税法这个筹码,实践上,在甲方面前,乙方是永远没方法转嫁本身的税收本钱的。
增值税简易征收,简易而不简单
取消简易征收,才是降低税负、减轻征税人会谈和沟通本钱的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