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有进项税额,就需求有销项税额相匹配,否则假如只要进项,没有销项,公式就只要减数没被减数,不均衡(比方买进来的货原本要加工,结果你送人了,或者丢了,就是只要进项而没有销项)
对此税局有两种处置办法:
1、给你增加一个销项,就是视同销售,这样就能够计算出应交纳增值税了,公式均衡了;
2、痛快把销项税额也转出,减数被减数都没了,公式也均衡了,应交税金=0。
1和2的详细举例,书上网上有很多,就不多说了。
在此引申出一个问题:
1和2的两种做法,哪种对企业更有利(也就是哪种对税局更不利)?
很明显,是2,把销项转出,企业交的税少一些;假如是1,企业要加的税多一些,多的就是增值的内容。
比方,你买了一个货,不含税价钱100元,则进项税额13元;加工之后值120元,原本是15.6元的销项税,结果你送人;
1、假如是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5.6元跑不掉,你要交的增值税=15.6-13=2.6元
2、假如是进项税额转出(比方,送给员工用于员工的消费福利),则少了13元的进项税抵扣自,本月要交增值税=0-0=0;
我们再来认识下视同销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规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托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征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除非是卖进来的货是平价或者赔本,否自视同销售的本钱是高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就是多交纳了增值部分的税。
这么看来,税局把外购产品用于员工内部消费福利规则为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是对企业老板给员工发福利这一行为的鼓舞,毕竟交的税少了一些。
(
企服行业责编:
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