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作制造为会计确认的基础,但凡当期曾经完成的收入和曾经发作或应当担负的费用,不管款项能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由于各种缘由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践发作,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完毕前,请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契合规则的,能够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缘由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运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6)企业会计核算记载以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