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公司由于种种缘由,会向下属成员单位收取金额较大的管理费或效劳费,有时界线也不是很明晰。由于企业集团在消费运营过程中集团总部主要承当着企业管理、投融资等一些重要事项,并没有实体业务,但的确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这样招致集团公司可能呈现大额亏损状况,于是集团总部可能要向各分子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如何收就有考究了,下面优府科技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
假设企业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是管理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则,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停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运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停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同时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效劳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母公司以管理费方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而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状况下,集团公司只是向各子公司依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了管理费,并未实践给各成员单位提供详细效劳项目,也不需求向各子公司开具发票。
假设企业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是效劳费用,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效劳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则,子公司按独立买卖公平买卖准绳支付的效劳费,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停止税务处置。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效劳,双方应签署效劳合同或协议,明白规则提供效劳的内容、收费规范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则所发作的效劳费,母公司应作为停业收入申报征税;子公司作为本钱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效劳,其收取的效劳费能够采取分项签署合同或协议收取;也能够采取效劳分摊协议的方式。
效劳费税前扣除要契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准绳:实践发作准绳、相关性准绳、合理性准绳、独立买卖准绳。
3、集团内关联买卖要防备被征税调整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