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优府科技小编发现不少公司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并不注重,有局部财务人员随意填列申报数据招致少申报季(月度)预缴税款,更甚有局部公司为减少日常运营资金的占用,预缴时有意少申报税款或直接申报亏损,以为只需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上就没有问题,预缴时少缴的税款不需求交纳滞纳金。但是,这些做法却导致了较大的税务风险。如何处置好企业所得税来避开税务风险呢?实则也是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则:“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详细核定。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依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践利润额预缴;依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践利润额预缴有艰难的,能够依照上一征税年度应征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均匀额预缴,或者依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预缴。预缴办法一经肯定,该征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卦”。因而,征税人不可以随意申报预缴税款,应按税法规则的预缴办法、交纳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征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征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则,由于征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征税金额、交纳期限都是法定的,因而假如征税人未按规则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招致少预缴,须按规则加收滞纳金。
个别征税人经过操控预提费用、延迟确认收入等手腕,人为调理各季(月)度的会计利润,以到达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运营资金占用的目的。但是,即便年末汇算清缴时,上述征税人按规则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征税额,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征税人伪造、变造、藏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停止虚假的征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征税款的,是偷税。
对征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的规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处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交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征税申报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