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有哪些?

合伙企业如何确定其应征税所得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征税人确定、所得的分配、优惠的享用、亏损的结转等一系列问题,触及到的文件规则较多。


合伙企业纳税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01合伙企业的普通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征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准绳。


公司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下列准绳肯定应征税所得额:

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协议商定的分配比例肯定应征税所得额。

②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以全部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协商决议的分配比例肯定应征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以全部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肯定应征税所得额。最后无法肯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数量均匀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征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公司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则: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运营亏损未补偿完的局部,不得再继续补偿。

0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则:


企业税务款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03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规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以后征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展变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则: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能够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假如契合规则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依照20%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获得的消费运营所得,契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企服行业责编: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