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11%。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能够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越的局部(3%局部)需求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阐明”中,应包括在签署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能够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践贷款利率。
同时,D企业应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能够是:利息、资金占用费、资金运用费、融资费用、借款费用等。
假定A企业是普通征税人,需求明白的是,D企业开具给A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A企业而言,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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