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税务上怎么确认利息的合理性?

A企业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11%。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能够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越的局部(3%局部)需求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务


利息参考的对象应为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则:

企业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发作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


企业账目


显然,C信托属于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因而A企业支付给C信托的利息在税务上是合理的,是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依照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的。

利息参考的规范是本省恣意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白,非金融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企业在依照合同请求初次支付利息并停止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阐明”中,应包括在签署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能够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践贷款利率。


公司财税


依照上述法规规则,D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而C信托能够作为参考根据,因而,A企业支付给D企业的利息在税务上也是合理的,也是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依照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的。

A企业能够据此向税务局作出阐明,而不用调整利息支出,也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D企业应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D企业收到的A企业支付的利息,应交纳增值税,假如D企业是小范围征税人,利息收入应依照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假如D企业是普通征税人,利息收入应依照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同时,D企业应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能够是:利息、资金占用费、资金运用费、融资费用、借款费用等。


公司纳税


A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进项抵扣

假定A企业是普通征税人,需求明白的是,D企业开具给A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A企业而言,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公司缴税


财税《关于全面推开停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白规则,企业购进的贷款效劳,以及承受贷款效劳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参谋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服行业责编: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