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都会遇到“工资薪金”的填报和征税调整问题,这样一个普遍的涉税事项随着税收文件的出台,越来越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下对“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留意事项进行剖析。
这里的职工是指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在操作层面请求职工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这是界定能否为企业员工的重要根据。假如没有劳动合同,即便是同一集团公司内其他法人公司的员工为本公司工作,其工资薪金也不能税前扣除。
目前工资税前扣除的税收管理文件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条例,主要服从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则了工资扣除的几个条件:工资稳定、契合当地经济程度、有较标准的工薪制度、不以减少征税为目的等,最具操作性的是请求发放的工资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才呈现了年末国地税之间要比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数和工资薪金扣除数。
日常随工资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等福利性货币补贴,契合《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则的,可作为企业发作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则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契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则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在大中型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应用,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曾经明白企业承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应分两种状况按规则在税前扣除:依照协议(合同)商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