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有的是集团财务管理核算,有的是独立核算。那么,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向总公司征收缴纳?下面优府科技服务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两个概念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表示“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统一核算”显然是统一计算。独立核算是指纳税人有能力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损益。
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08年是一个分界点。0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08年以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另外,我们看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配套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表述“省市分支机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07年及以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在当地缴纳……”也可以说是发生在此前的政策变化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