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下面介绍一些容易被忽略的项目,供买卖双方参考。
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首先要核对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业主身份。因此,业主证书的真实性及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买卖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作为中介担保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交易时,这一问题需要引起买方的重视。
目前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在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的支付方式,会造成违约方拖延付款时间,降低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合同中应增加“买受人自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执行。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意识到信誉良好的经纪公司可以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逐年上升。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但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经纪公司的代理费不明确。合同中只写了总房款的比例,却没有详细的清单,会导致信息不平等,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经纪公司明确指定代理费的用途。
目前部分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存在“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收取定金后,经纪公司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终谁出价最高,谁就卖给谁,谁就会和第一个客户毁约。原因往往是业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交定金的消费者只能言而无信。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能行使权利,要求约见业主亲自核实,就会暴露他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