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获得一次性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触及租用就触及到税收,很多状况下,出租方都会把税收问题抛给承租方,那么理解租赁环节的税收对一个公司的财务来说就十分必要。而在租赁行为中,有种行为又比拟特殊,那就是公对私「向个人租赁」,由于个人根本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这个时分公司为了能获得合规的发票进行税前列支,事前就更需求知晓此租赁行为的涉税状况,最终来匡算需求付出的本钱。
因而,关于会计核算通常采用“权责发作制”准绳核算时,这种形式下就会呈现税会差别,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要经过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作制确认收入征税调整明细表》来停止征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一条规则:“依据《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则,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运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买卖合同或协议规则的承租人对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完成。其中,假如买卖合同或协议中规则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早一次性支付的,依据《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则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准绳,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租金提早一次性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