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的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公式简单。

但在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定也是需要斟酌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几种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

 

多次取得股权

案例:

2014年甲从乙手中以120万购买乙持有A公司50%的股权,2015年甲从丙手中以150万购买A公司剩余50%股权。

随着A公司业绩增长,2017年甲将50%的股权以200万的价格卖给丙。

分析:

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 甲取得A公司1%股权的加权平均成本=(120+150)/100=2.7万元
  • 甲2017年股权转让原值=2.7*50=135万元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案例:

甲为海归化学博士,2015年与乙合作创业A公司。甲以自己的发明专利评估作价100万出资占股50%。入股时甲未申报缴纳非货币性资产入股个税。

2018年,A公司以1000万的价格被行业龙头收购。

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入股环节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在实际征管中,个人以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对这些无形资产的原值不能提供相关合理的证明材料。由于个人取得发票意识不强,在研发研制创作期间发生的实际支出,没有取得保存发票,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而对于著作创作,个人脑力、智力、时间的付出,更无从取得发票。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入股其股权原值通常为0。

  • 案例中甲以专利入股时,评估价100万,专利成本为0。
  • 甲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05=500元
  • 甲应缴纳个税=(100-0.05)*20%=19.99万元

2、转让环节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由于甲在以发明入股时未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其投资入股时的专利股权原值不被认可。2018年被收购时其股权原值按照无成本确认。

  • 若甲于2015年入股时缴纳了专利入股个税19.99万元及印花税500元,2018年被收购时其股权原值按照120.04万元(=100万+19.99万+500元)确认。

 

0元转让

案例:

2015年,甲投资100万货币成立A公司。

2018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甲将股权按照0元的价格转让给好友乙,由乙继续负责公司的经营。

2020年,在乙的经营管理下,A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乙将公司股权以500万元价格出售。

分析:

甲乙双方之间是非关联关系,乙无成本取得股权,其股权原值为0。但需注意,非关联方之间的0元转让若不具有合理性(如公司严重亏损等),转让方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如果无偿转让双方是直系亲属或者赡养关系时,受让人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综上,股权转让的计算要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股权原值的确定。对于不确定的情况,欢迎大家来找我们咨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财税〔2015〕41号

(来源:理个税)


(企服行业责编:张超 )
2020年05月27日 14:59[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