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企业认定条件第四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及统计方法作了进一步有表述:
一、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此表述中将科技人员分为三类: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专门提供直接技术服务人员。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人员的规定比较: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高企口径较宽。1、将专门对研发活动管理人员计入,如研发部行政人员;2、将专门从事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计入,如专门服务于研发部门的IT人员、工程人员等。需注意的是:高企相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科技人员口径宽松部分均强调了专门字眼。
高企对科技人员的定义中附加了科技人员的条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此附加条件中强调上述三类人员在企业的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即通常的半年概念)。此统计的概念为员工从入职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的时间在183天以上,此附加条件的限制对成立时间短、科技人员流动频繁企业是不利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没有附加累计工作时间183天的条件,高企认定指引中附加此条件对企业科技人员的稳定提出的较高的要求。
问题探讨: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累计工作时间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未明确具体的统计方法,例如:一个兼职人员,每周只到企业两天,如何计算累计工作时间?临时聘用人员只是在临时需要时才聘用,如何计算累计工作时间?
二、职工总数
高企认定指引规定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与科技人员的定义不同,指引明确了在职人员的统计方法,并在183天的适用上进行了区分,183天的概念不适用在职人员;而且在183天的概念应用于兼职、临时聘用人员时是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科技人员强调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总数强调全年累计工作时间。
上述口径差异导致的科技人员比例计算公式分子分母的口径是不一致。
问题探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高新认定指引强调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是否存在瑕疵?
三、统计方法
高新企业认定指引规定的统计方法为全年月平均: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四、人员人工费用的核算范围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人员工人包括两个部分:1、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2、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须为上述根据科技人员口径确认的人员。
高企认定指引是高企认定的指引性文件,须根据指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指引中为了强调科技人员的稳定性,对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和统计方法作出特定的规定。只有在熟悉指引的规定基础,才能针对企业的情况加以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