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
农村大众报记者 刘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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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新市镇段家村村级田长崔乐军在巡田 |
专家:你好,老乡。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也就是说,您的20亩蔬菜大棚停用后应恢复土地原状,复垦费用按照用地协议执行。
2.农户:我是一家农机合作社的理事长,我们合作社有大小农机50多台。随着购置的农机越来越多,院子里已经放不下了,想找个地方建农机停放车库。可是村里的建设用地很少,基本没有能用的。这种情况下,能在一般耕地里面建设吗?具体怎么操作?
专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机合作社属于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机合作社农机停放车库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应使用建设用地。具体选址方面,您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农户:我是鲁西北一家梨树农场的农场主,种了100多亩黄晶梨,现在迫切需要建设一个大冷库。能在梨园地头建设吗?如果不能,应该到哪里建设?怎么走手续?
专家:您好,冷库属于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占补平衡”要求。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
也就是说,您如果要在梨园地头建设,需要按程序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以及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咨询。
4.农户:我是返乡创业的新农人,想带领群众发展樱桃园,增加集体收入和群众收入。但是,我选中的地块却被告知是耕地,不能用来种果树,要么想办法再找别的地块,要么走“占补平衡”手续。如果通过“占补平衡”来实现,具体怎么操作,通过什么渠道去找林地或园地?
专家:您这种情况可先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变更调查等,选择符合要求的地块开展果树种植。
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需先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后再占用,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种粮大户:我在平原地区包了300亩地种粮。目前,需要修路、建水池、盖看护房。请问这些设施用地算不算“占用耕地”?有没有面积限制?审批麻不麻烦,有没有变通的办法?
专家:老乡,建水池、盖管理房,这些农业设施用地算“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单层看护房,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及相关规定,在北方地区,宽度小于2米的固定田间道路属于耕地范畴,不算占用耕地;以农业生产运输为主,宽度为2.0米至8.0米的属于农村道路,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需落实“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