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状况:本人曾经预定的房屋却被他人先买走了。这是由于对方具有优先购置权,特别是在购置二手房的时分,购房者不能疏忽了房屋的优先购置权。假如不提早理解好优先购置权,即便签了合同,也可能堕入买房纠葛。优先购置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别人购置财富的权益。
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在同等的条件下购置。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置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置人在买卖条件上同等,包括买卖的价钱、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必需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置的意义表示,优先购置权丧失。这阐明承租人并不想购置该房屋,也就没有维护的必要了。
房屋共有人可以优先购置房产。另外,房产买卖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需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主要是指个人以规范价购置的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购置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则规范面积以内的,实行规范价。购房后具有局部产权,即占有权和运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能够继承,能够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置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置权、租用权。
其实“同等条件”通常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交房时间、亲属关系等各种要素。在其中一项条件不满足的状况下,优先购置权都是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