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一则劳动争议。该案中,某公司员工徐女士在2022年11月离职时,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应该向其发放当年度年终奖产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实为员工的绩效工资,判决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1月8日《工人日报》)
员工中途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正如有专家表示,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年终奖与绩效挂钩,则绩效考核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的重要条件;如果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奖励而非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司法倾向于尊重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决定。
像徐女士在2021年“五一”假期后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70%,剩余30%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但员工如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而徐女士是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出离职,并非个人原因离职,徐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到年底,年终奖就成了广大劳动者关注的话题,谈起这个话题,有人欢喜有人愁。一些经济效益好又能善待员工的公司,会给辛苦工作一年的员工较为丰厚的年终奖励;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并不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有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放鸽子”,不兑现发放年终奖的承诺,或是将承诺缩水,不按约定发放足额的年终奖。也有像徐女士这样的,被用人单位以自行离职或是没有上满全年、年底前离职等为由拒发年终奖。
此案中,法院的判决对这起年终奖纠纷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对类似年终奖纠纷也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年终奖不能成了纸上画饼,劳动者要懂得维权,像此案中的徐女士一样,争取自己该得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从类似案例中吸取教训,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年终奖等权利要及时兑现,不能想取消就取消。
让年终奖成为劳动者可望又可及的劳动报酬,需要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也需要劳资双方有充分的沟通交流,用人单位需明确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范围、条件、标准等,让奖金的发放更加合情合理。另外,在涉及职工薪酬待遇方面,目前没有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加以规制,更多依靠的是政策性文件,或也需要完善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发力,年终奖才能够如约而至,让劳动者“落袋为安”。
文 |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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