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六)

本文转自:漯河日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六)

李某诉某公司、贾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偿还的利息超出法定利率上限折抵本金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7日,李某与某公司、贾某、吴某、赵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用于公司经营。2022年9月8日,李某将5000000元借款转入某公司指定账户。2022年9月30日,某公司员工魏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77000元(李某称系支付的当月23天的利息),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魏某又转给李某11笔款项共计1300000元(其中2023年9月28日转账了300000元,其他10笔均是每月100000元)。2024年2月9日,魏某又向李某转账100000元,上述转账共计1477000元。上述转款系双方按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支付(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利息每月10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2022年9月7日签订案涉《借款协议》、李某已支付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某公司已偿还147.7万元的事实及还款时间、金额均无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借款500万元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超过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应以借款合同成立时即2022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利息。对偿还的147.7万元,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以年利率14.6%为利息计算标准,按照每笔还款扣除截止当天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多支付款项折抵本金的方式进行计算,至2023年10月25日偿还10万元后,剩余借款本金为4404877.36元,2024年2月9日偿还的10万元不足以偿还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2月9日的借款利息。故本案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4404877.36元,利息以4404877.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24年2月9日已偿还的10万元应予以扣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以资金出借及本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利率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国家一直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管制,严格禁止高利放贷。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案中,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对超出部分按照利息支付的款项应折抵本金。将利息控制在法定上限之内,可以防止过高的利息可能使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甚至无法偿还,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通过设定利息上限,可以限制高利贷行为,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