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问题商品不一定“又退又赔”

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买到问题商品不一定“又退又赔”

法官:法律保护“合理生活消费”!

  历下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两起消费维权案件依法作出判决,马某因买到假冒品牌羽绒服获得10倍赔偿,而丁某购买过期巧克力却被法院驳回10倍索赔诉求。同属问题商品索赔,判决结果为何截然相反?“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要件,只有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历下区法院姚家法庭法官娄培阳如是说。购买假冒品牌羽绒服

  获10倍赔偿

  2023年11月,马某欲以低价购买某名牌羽绒服,发现在一网店的商品详情页上,标注着“本店所有商品均为专柜正品,支持各种权威鉴定!如假白送且赔偿十倍金额”的承诺,遂以700余元的价格在该网店购买了上述服装。收到货后,马某发现该服装手感粗糙,水洗标与吊牌上显示的充绒量不一致,于是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得到商品详情页上承诺的赔偿。网店称其所售上述衣服为正品,拒绝赔偿,马某遂向网店指定鉴定平台申请正品鉴定。经鉴定,上述衣服“不符合正品工艺”。马某据此再次向该网店提出索赔要求,双方交涉未果,马某将该网店诉至法院。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网店承诺其所售衣服为正品,而经鉴定,马某在该网店购买的服装“不符合正品工艺”,应当认定该网店向马某销售该服装的行为属于售卖假货的行为。另经查证,马某在济南市范围内并无此类要求赔偿的涉诉案件。

  历下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网店经营者肖某应当按照其在商品详情页中的承诺,退还马某购物款700余元,并赔偿10倍金额7000余元。

  购买过期巧克力被驳回索赔诉求

  2022年10月,丁某在某超市购买4盒单价为119元的巧克力,共花费476元,巧克力保质期至2022年9月25日,购买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丁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购物款476元、赔偿10倍购物款476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提交的销售小票、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微信零钱支付截图及4盒巧克力等证据真实有效,可证实其在该超市购买了该过期商品。经查证,丁某在济南市范围内多次购买已过保质期食品,并起诉主张10倍赔偿,可以认定其对食品保质期应具有较高辨识能力,无法证实其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因此其行为并非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

  历下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超市应向丁某退回购物款476元;同时,丁某将涉案巧克力完整交还给超市。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消法立法本意是保护“生活消费”

  在类似买卖商品纠纷类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有关其行为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的界定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果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求,则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上述案件同属问题商品索赔,但经法院查证,两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却有很大差别:马某购买羽绒服的行为是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行为,丁某多次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的行为则不是。因此,丁某的索赔请求不能被支持。

  延伸阅读:

  如何确定“假一赔几”?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消费者购买到问题商品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索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第一起案件中,涉案网店在商品详情页中载明“如假白送且赔偿10倍金额”的承诺。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马某关于网店退还其购物款以及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涉案网店应对其售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后一案件中,丁某购买的巧克力确为过期食品,如果丁某购买食品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行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何种鉴定能够成为有效证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购物时,如果商家未标明鉴定平台,消费者可以提前询问商家是否有指定的鉴定平台,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在发现假货后,与指定鉴定平台出具的报告一起,作为证据提交。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初衷是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民众生活消费安全,保护“生活消费”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而非成为牟利工具。这两起案件看似结果迥异,实则展现了司法对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既要维护正当维权、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也要避免权利滥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侯月通讯员 陈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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