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局又有大动作!40多部门将联合稽查,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这一操作对企业有何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01
突发!税务局重磅发文!
40多个部门将联合稽查!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一则通知:
文件中说了啥?划重点!
一、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时涉及的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活动。
二、40多个部门将提供税收管理协助及涉税信息共享
人社及医保部门、金融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人民法院、定价部门、科技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等40余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管理协助及涉税信息共享。
举个例子:
1、人社部:
税收协助: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在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等方面予以协助。
共享信息:人社等部门有关学籍、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社保、就业失业等信息。
2、金融机构
税收协助: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费款予以协助。
共享信息:提供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利息、期末余额、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一百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一百万元以上等信息。
三、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向有关部门提供行政处罚信息、欠税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税收数据分析等等涉税信息。
02
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无死角监管时代来临!
其实,除了深圳市外,一些地区已经实施了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那实施多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1、打破了信息壁垒,监管无死角
之前,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发票、纳税申报等信息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难免会因为信息缺失、不对等,而让偷逃税等违法企业逍遥法外。
之后,税务机关不仅通过税务方面掌握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掌握纳税人大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企业再想偷逃税已然行不通了。
2、稽查效率变高,偷漏税马上会被发现!
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任何违法行为都会马上发现,而不是等2年、3年才会翻出旧账。
3、稽查范围更广,任何违法行为都无处遁形!
之前,税务机关稽查时主要是集中在某些纳税人,并未针对某个行业全面铺开,尤其是对新兴的行业及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
与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可以多维度的分析比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无处遁形。
4、联合惩戒,让违法成本增高!
违法成本高,不仅仅只是体现在缴罚款、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上了,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后,还有可能影响相关责任人出行、买房、出国等等。
金税四期+大数据+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以后最了解你的人,可能只有税务局了
03
即日起,这些企业要小心了
1、常年亏损的企业
税务稽查不仅仅只是通过税务信息来比对,还会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责任人银行账户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来比对稽查。
以后再想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来避税的企业,要注意了,尤其是常年亏损的企业。
2、税务异常公司
对于没有纳税申报或长期零申报或欠税等税务异常企业,再想通过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来实施洗钱、网络诈骗、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不仅仅如此,因税负率异常、虚开发票、申报异常等而被查出的违法企业,不仅仅只是罚款、滞纳金、刑罚那么简单了,多部门联合后,你的吃穿住行都会受到限制。
3、社保申报异常的企业
有人会说了:社保虽说已经入税,但只是缴费这块移交给税务局,其他核定方面还是在人社部,企业不用担心税务局稽查。
我只想说,你可真想多了,多部门实施涉税信息共享,以后税务局与人社部可就是一家了,税务局想看你在人社部申报的信息,那还不是分分钟的事。
建议:对于不缴或未足额缴社保的企业,一定要及时规范,切莫以后追悔莫及~~
4、特定行业的企业
多部门实施涉税信息共享后,税务局也不仅仅只是针对特定纳税人了,对特定行业也会多维度、多角度的稽查比对。
对于这些企业以后要规范了,高新技术企业、电商企业、商贸企业、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企业、建筑行业等等。
04
老板和会计注意了!
这56个风险点!不想被查,赶紧自查
1、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3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32、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33、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3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3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37、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3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4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4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4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4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4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
46、取得不符合规定增值税发票入账
47、应税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49、税率适用错误
50、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项目涉税风险
51、购置不动产未及时申报契印房土等税收
52、享受税收优惠未留存备查
53、会议费无附件入账的税收
54、不注意纳税信用入黑名单
56、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未按规定扣除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野渡无人舟自横、郝老师说会计、税务经理人,由税坛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