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 北京三中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提四条建议

4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三中院梳理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相关的案件发现,“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相关案件调解难度大。三中院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上建议: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尤其股东及高管;还要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尽量避免对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在诉讼视角下还要做好工作留痕,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限期认缴”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适应新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首次提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在保留该项规定的同时,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资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存量公司如何适应新规,成为广大公司及其股东最为关心的问题。

今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三中院注意到,尽管具体的实施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当前不少公司、股东已经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四种方式最为常见。

为帮助公司实现平稳过渡,北京三中院围绕上述问题,对2021年至2023年所审理的因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所引发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这段时间,三中院审结相关二审案件1308件,其中,2021年审结290件,2022年审结461件,2023年审结557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股权转让纠纷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占比最大,分别占已结案件的33%和31%。从产生原因上来看,因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已结案件的43%;因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已结案件的34%;因公司违法减资引发的纠纷和因公司清算注销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分别占已结案件的12%和11%。

“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 相关案件调解难度大

这些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公司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股东实缴出资后,出资即变为公司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减资、分配剩余财产等,因此,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如何出资,对设立后公司治理、经营,直至公司解散、注销都产生持续影响,贯穿公司从设立存续到退出消灭的整个生命周期,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二是债权人维权案件占比较大。2021年至2023年审结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从115件增长至344件,占比从40%增长至62%,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加,其理由包括:股东瑕疵出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以及股东为逃废债务恶意转让股权、违法减资、违法注销等。同一个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基于上述一个或多个理由对一个或多个股东提起诉讼,因此,在审理时既要考虑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也要兼顾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综合评判,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三是坚持尊重公司自治优先。尽管相关案件涉及公司内、外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利益,但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治理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优先,司法在介入时始终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出现干预、侵害公司自治问题的出现。

四是调解难度相对较大。与股东出资相关的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金额一般较大,各类主体基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和利益考量对结果的预期也不尽相同,尤其在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内部约定、个人资产状况等都会影响双方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针对“注册资本限期认缴”下的公司治理 北京三中院提四条建议

对于“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的常见问题,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认为,一是股东瑕疵出资风险,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时出资、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二是股东合作风险,主要包括设立时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股东抽逃出资两种情形。三是公司决策风险,主要包括伪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比例要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四是违法减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减资程序,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即公司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未单独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五是“董监高”履职风险,主要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违法进行公司减资。六是清算退出风险,主要包括未清算、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清算以及未妥善保管公司资料导致无法清算等。

在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陈锦新针对公司治理提出四条建议:一是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对公司法的学习予以重视,及时转变观念,适应新法规定。

二是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新公司法对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监高”职责及股东权利等多项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公司要注意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尤其要认真、审慎地修改依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公司议事规则,尽量避免对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

三是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股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职责,股东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尤其在面对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事项的情况下,如何履职更要从忠实、勤勉的角度审慎考虑和决策,避免产生违法违规风险。

四是做好工作留痕。在诉讼视角下,判断公司是否做到合规经营、合规治理,有赖于是否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支撑,因此,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比如公司决议时对持同意和反对意见的人员及意见均要记录准确,向公司内外部人员发送通知文件时,文件内容和送达凭证都要留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公司“举证不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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