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关系”办理入学未成功,费用能退回吗?

现实生活中,为了让孩子进入好学校就读,许多家长不惜重金,甚至动起了“找关系”的心思。然而,当“找关系”办理入学未果,给出去的费用还能退回来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因不符合积分入学政策,李某儿子无法在广州市南沙区入学,李某便动起了托人找关系帮儿子入学的想法。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自称“有办法”的邓某,邓某承诺支付55000元即可帮助李某儿子成功在南沙入学。李某依约向邓某指定的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支付了55000元,后李某多次催促邓某为儿子办理入学事宜,均无结果,最终邓某未能成功为李某儿子办理入学事宜。邓某向李某返还10000元后未再返还其他款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梁某返还剩余45000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邓某、梁某一次性向李某返还4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委托他人在其子女不符合积分入学的情况下,为其子女办理南沙公办学校入学手续,该事项的办理系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以获取入学资格。故李某委托他人所办事情表面上是委托合同,但请托事项有损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七规定,取得款项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问题。经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收款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与李某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款项的收取和部分返还也是通过实名认证为梁某的微信账号实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称与其聊天者为邓生,但该微信使用者并未告知李某其真实姓名以及其与梁某的关系,且梁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给他人使用,本身亦存在过错。现邓某、梁某均未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表明真实身份、确认谁才是李某委托事项相对方的情况下,李某主张邓某、梁某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为此,法院认定邓某、梁某共同承担向李某返还45000元的责任。

法官提醒,“托关系”办理入学不可取,既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长又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各位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时,务必选择正规合法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共同为孩子们的教育成长营造清朗公正的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吴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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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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