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7月6日,云南的方先生向媒体反映称其最近遇到一件麻烦事;其刚购买4个月的准新车凯迪拉克轿车被4名未成年人盗走,随后又在驾驶车辆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底盘严重损坏,车头、引擎盖部分不同程度损坏,右前大灯撞碎,右前轮胎报废;据方先生称,该车底盘有一半都没有了!方先生预测车辆可能是未成年驾驶人还车时因操作不当,错把油门当刹车,进而将车辆撞进绿化带。
涉事的四名未成年人之所以能盗走车辆,原因是车主方先生习惯用手机解锁车辆,但是车辆又会常备一把备用钥匙。
于是才给了盗车人可乘之机。
在方先生反映情况时,涉案四名未成年人尚未到案。
无独有偶,在7月1日凌晨,陕西车主党先生的奔驰汽车也被人盗开;而且也是未成年人作案,作案的是3名初中生,年龄十几岁不等。后党先生报警又联系保险公司,可是保险公司以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为由拒赔;然而车辆在没有完成定损之前,已经定出超过43万元的严重损失。
好在盗车人已经到案。
只是接连发生的两起未成年人盗开汽车的案件还是应当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点应当关注。
1.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按照产生实际后果进行量刑,对于恶劣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以保护未成年人等理由影响量刑。否则相当一部分较早辍学的问题少年和少女会形成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错误认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进而影响社会安定;并且作为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如不懂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其难免会成为成年人群中违法犯罪分子的“手中刀。”
或许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严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校园霸凌和其他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2.被盗抢车辆在盗抢者驾驶期间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在于盗抢者而非保险公司。
这一点实际没有争议,哪怕车辆有车损险(涵盖盗抢险功能)。
因为《民法典》第1215条有明确说明,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由盗抢人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坏,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方面仅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垫付人员的抢救费用,且后期还能追偿。所以车主遇到这种情况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盗抢人追偿,不过可以采用保险中的“代为追偿权”让保险公司去走法律程序,并且还能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垫付,后期只需要配合保险公司走流程即可,能省去很多麻烦。
(盗窃案为公诉案件,民事部分是需要由保险公司或车主起诉)
3.使用智能汽车要养成安全用车习惯,锁车时不要在车内留下备用钥匙,锁车之后要确认车辆已经上锁。部分车辆能够做到车内有备用钥匙但无法从车外通过门把手按键解锁,但也有车辆是可以侦测到车内备用钥匙并从车外解锁的;所以车辆里是不能留下备用钥匙的,同时也不要在车内留下贵重物品,否则难免有可能被违法犯罪分子盯上。
关于该案例就讲到这里,笔者认为第一点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