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汽车制造商推出“具备L3级自动驾驶能力”的技术产品,也即将量产装车;这样的汽车是不是可以定义为自动驾驶汽车呢?
在2025年的上海车展期间笔者没有看到还有品牌敢于大谈“智能驾驶。”但还是有狂热的智能汽车爱好者看到了相关资讯,具体品牌就不讨论了,因为分析所得的结论还是不利于某些品牌的。
正确的答案是:
定义为L3级的汽车属于“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汽车产品,而“具备L3级自动驾驶能力”的文字描述仅为功能描述而非产品定义。
汉字是博大精深的,也容易造成曲解或误读;同理,不够精确的描述也可能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比如有些品牌会将车辆使用的智能驾驶系统描绘成“具备L3级自动驾驶能力,”这样的描述则很容易让消费者或车辆用户产生误解,比如错误理解为“车辆是自动驾驶汽车。”然而“具备L3级自动驾驶能力”的描述并非产品定义,是不可以这样理解——这就像一个人会说英语,于是则可以描述称“具备说英语的能力。”但是会说英语就是英国人吗?当然不可以这样理解!可是如果不明确说明“具备说英语的能力的人不是英国”的话,总会有一些理解能力较差的人会把“具备说英语能力的人”理解为为“英国人。”
正确的定义一定是在车辆的资料库(含第三方平台公开资料)里明确标注为【L3】。
如果依然标准为【L2】且在技术发布或其他场景中描绘出“具备L3级自动驾驶能力”或“特定场景具备L3级自动驾驶能力”的话,其本质是没有变化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解释依然是“自动驾驶辅助/2级”系统。
那么结果则是车辆如果在特定场景中将2级系统当成“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来使用,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还是要由车主来承担。
当然如果车企愿意承担对应场景使用对应系统功能而造成后果的责任的话,那这就是用户和企业之间的问题了;可是就目前为止,尚无任何一家本土车企(含合资车企)做出过类似的承诺。
没有承诺则等于可以免责,届时即便真的出现问题,曾经的传播记录在线上删除之后,作为用户又能如何呢?还是不要盲目使用才好。
综上所述,目前虽然已经有城市认可个人乘用车、也就是私家车的自动驾驶技术合法性,但是截止发稿之前依旧没有一款定义层面为自动驾驶的汽车产品。相关的描述仅仅是描述,描述不等于定义。而在用车过程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与使用相应功能,可作为参考的一定是定义而非描述,否则出现任何问题都难免会是一场漫长的扯皮的拉锯战;而作为实力与企业完全不对等的汽车用户,最终必输。
道理就是这样,看定义别看描述!没有定义的描述还是文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