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发现,娱乐圈中,艺人走红后便与公司解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其情节之曲折,不亚于影视作品。
前有李雪琴与老谢的恩怨纠葛,后有赵露思与银河酷娱的分道扬镳。
这究竟是公司留不住人,还是艺人忘却初心?众人有何见解?
老谢曾言,赵露思与公司 “最初的理想本就不同”。
此言虽令人唏嘘,却不无道理。
艺人初出茅庐时,所思所想无非是获得演出机会、崭露头角;公司则意在投资回本、批量打造明星。
目标一致之时,尚能携手同行。
然而,当艺人成为顶流,想法便随之改变:希望自主挑选剧本、打造个人品牌。
公司方面则依旧希望按原有模式分配利益。
一方追求自由,一方渴求稳定;一方着眼未来,一方计较当下。
道不同,自然难以同行。
在尚未成名之际,艺人依赖公司牵线搭桥,对公司的安排无不遵从。
一旦走红,主动上门的资源便会堆积如山,其话语权自然随之提升。往昔是公司筛选资源,如今则是艺人选择公司。
权力的天平一旦倾斜,矛盾便随之产生。
公司觉得 “我捧红你,你就得听话”;艺人觉得 “我凭本事吃饭,凭啥受限制”。
你视其为忘恩负义,他视你为强人所难。新人时期签订的合同,怎会料到日后竟成了束缚自身发展的 “紧箍咒”?忽视艺人成长后的自主权利,这一隐患从一开始便已埋下。
解约并非洪水猛兽,但需明晰以下几点
老谢以自身经历提醒道:解约并非坏事,但需先厘清法律责任与财务纠纷。
切勿一时冲动公开指责,最终反被合同条款所制约。
应厘清的账目需清晰核算,应签署的文件需审慎审阅。情绪化无法解决问题,法律才是坚实的保障。好聚好散固然不易,但至少不应闹至对簿公堂、两败俱伤的境地。
归根结底,艺人与公司的关系,如同合伙经营。
在能够实现共赢之时,便并肩作战;当无法继续同行之际,便好聚好散。
其前提是:恪守规矩,洞察人心,切勿让最初的 “互相成就”,演变为最后的 “互相消耗”。毕竟,江湖路远,谁也无法预料日后是否会再度相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