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山一男子经媒人介绍认识一女子,当天便到女方家中同居生活,三天里为女方购买手机、家电等花费了1万多元。三天后,男子外出务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女方被拒绝。事后,该男子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5万余元。
4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营山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令女子返还男子8000元。
同居三天
他为女方买手机、家电等花费1万余元
周某和女子刘某都是“70后”,四川营山县人。据周某称,2023年2月8日,他和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当天刘某向他要了400元见面费,并让他买了一部2999元的手机;第二天,他为刘某支付干洗费、买家纺、桌子、电视柜、茶几等物品;第三天又为刘某购买洗衣机、冰箱等。
周某称,两人相识三天,他就为女方花费1万5千余元,但刘某仍以各种理由让他花钱。自己因经济能力有限,相识三天后外出务工,并承诺等发工资后再支付。刘某便讽刺他,对他爱答不理,后来直接拒绝联系。
事后,周某将刘某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周某认为,自己本着结婚为目的与刘某通过媒妁之言相识,而刘某一再骗取自己钱财,在索取金钱无果的情况下拒绝联系。刘某则辩称,周某曾到她家里居住三天,所购物品的款项也是自己支付,与周某无关。
法院判决
基于不当得利,女方应返还部分财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与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当天,刘某通过微信添加周某为好友,随后,周某到刘某家中同居三日。2023年2月8日,周某为刘某购买手机消费2999元,之后两天又为刘某购买桌子、电视柜、冰箱、洗衣机等,周某外出务工后通过微信与刘某联系,但刘某拒绝联系。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极为短暂的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为博取被告欢心、维系双方感情,为被告支付钱款、购买物品,是原告自愿的赠与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应衡量原告实施赠与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被告相处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所谓见面费、干洗费等属于消费性赠与,由于消费金额已不存在,且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并非实物,无论原告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赠与,原告不得请求返还。相处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手机、家纺、电器等物品,其目的是为稳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是附带以稳定双方的恋爱关系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被告在与原告短暂相处后,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意欲建立长期稳定恋爱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基于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财物。考虑到原、被告曾经交往的特殊关系,且原告所购物品已送至被告处由被告使用,为便于履行,酌定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民在日常生活和民事诉讼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前后矛盾,审判人员对其释明法律责任后仍不愿陈述真实事实,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遵守诉讼秩序,但念其为初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该种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对被告予以训诫。希望被告秉承诚信、友善、和谐原则,与原告理性处理本案执行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周某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