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消息,国际劳动妇女节作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和取得巨大成就的节日,每年的3月8日被设立。尽管妇女节被联合国承认,并在许多国家被确定为法定假日,但在我国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以及用人单位若未安排女员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国是直通车报道,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3月8日妇女节在我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然而,妇女节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因此不具备强制性。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妇女节恰逢周末,单位并没有义务安排补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给女性员工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尽管妇女节不是法定节假日,但国家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出于人性关怀的考量,各企业、单位应尽量给女性员工放假半天,或者安排其他活动,如发放福利等。这种做法有助于展现对女性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关怀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