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根底分为资产的计税根底、负债的计税根底两类内容。浅显的说,计税根底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征税所得额时,依据税法规则还能够再抵扣或应征税的剩余金额。是《企业新会计原则》中提出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根底=将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企业具有一项资产(比方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获得了经济利益,假设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假如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本钱后的余额10万元(应征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则的这项存货的计税根底。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将来期间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规则可予抵扣的金额。
依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设,这批存货曾经提取了存货涨价准备2万元,依照会计的处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而,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本钱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存货的会计利润就是12万元(90-78)。在这种假定状况下,这项存货的计税根底能否也是78万元呢?
答案能否定的。由于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端,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损失实践发作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作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运用的坏账准备余额,缺乏局部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而在这种状况下,这笔存货的计税根底仍然是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