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方式免征利息增值税需注意的六个要点

多企业家名下都有多家公司,经常对外以“集团”名义进行宣传等,而且财务人员也错误地以为:一家企业从银行贷款,给老板另外的几家公司运用,收取的借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还,免征利息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


其实这种理解是完好错误的!


统借统还方式免征利息增值税需要留意哪些要点?

关于统借统还方式免征利息增值税,大家一定要留意6个要点。

要点一:必需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
关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注销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其称号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运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


企业所得税缴纳


关于未取得《企业集团注册证》,未经企业集团核准注册的企业,不得享用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

要点二: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地方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出借金融机构或债券置办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出借金融机构或债券置办方的业务。


方式一的资金运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

方式二的资金运用方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企业统借统换


要点:三资金来源必需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若是集团的资金来源于股东,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规则,应按“贷款效劳”全额交纳增值税。


要点四: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置办方的借款利率标准,不但不契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效劳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出借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越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交纳增值税。

要点五:资金本息必需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出借
统借方只需一个,多层分拨不能享用免税。

要点六: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必需能准确对应
为明晰反映企业集团为下属单位融资且无营利目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必需能准确对应,且分拨利率水平不高于统借利率水平,因此,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则,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中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企业财务核算


统借方向资金运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交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中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出借金融机构或债券置办方本息的业务。


公司资金财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出借金融机构或债券置办方的业务。

(企服行业责编: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