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的清算所得 能否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进入清算注销程序,清算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种意见认为,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对清算所得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既然税率只能填25%,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小微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根据税收优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应当享受小微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既然税率只能填25%,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

企业清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了解,某些地方的小微企业在办理注销清算过程中,其清算所得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动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在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中填列。

因此,小微企业注销清算所得,实质是企业资产增值形成所得,只要满足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当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清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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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服行业责编:石亚茹 )
2020年10月11日 08:02[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