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中院被指“遥控指挥” 劳东燕: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近日,一张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在法学与社会各界引发巨大关注,也让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法院,备受“垂帘听审”“遥控指挥”的争议。
5月13日晚,海西州中院针对此事发出一份情况通报,指辩护律师在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海西州中院还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但这份情况通报并未消除外界的质疑,反而引发更大争议。有学者直言不讳地表示,通报整体感觉是“难以服人”,缺乏诚意。
5月15日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参与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针对该事件的线上直播研讨时表示,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最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劳东燕还表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系统更加行政化,会使得辩护权越来越缺乏。

图片来源: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官微
一份微信聊天引发的争议
根据事件当事人的微博和媒体采访,潮新闻记者梳理了事件的大致经过——
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审理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重审一案。
休庭期间,被告人辩护律师刘征欲找法官沟通部分卷宗装订时被遮挡以及电子化的问题。在经过审判台时,无意间发现了上级法院“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的微信聊天,随即拍下照片并报警。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刘征在微博公开表示,在索某等人案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之后,我们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
在一个包含“樊旭华院长”的7人聊天群中,樊院长说“不用跟他商量”,“哈斯庭长”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该案中一位辩护律师李显峰告诉媒体,微信群中的“樊旭华院长”实为该案审理法院天峻县法院的院长,“哈斯庭长”为天峻县上级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也是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哈斯朝鲁。

图片来源:天峻县人民法院官网
“我们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我们报警。警察处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刘征在微博上说。
刘征还称,5月12日上午,部分律师前往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反映情况。省检方面对此十分震惊,表示会立即责成海西州检核查处理。省高院方面亦高度重视,表示会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依法处理。同日,他们向天峻县法院提交了本案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
刘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后,樊旭华曾与他协商,称其有指导庭审情况的权力,根据法庭纪律,庭审期间禁止录音录像,希望刘征将照片删除,也不要对外发布,这事到此为止,继续开庭。“他说法庭会做个训诫笔录,不要再在法庭拍照,希望我们尊重法庭纪律。但我明确表态不会配合法庭做笔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容忍破坏二审终审制。”
刘征认为,他是在休庭期间无意中发现了违法线索,及时取证,没有问题。但樊旭华认为,当时庭审还没有完全结束,律师还没有签完字,只有签完字确认完笔录,所有人员退出法庭才是庭审结束。
5月13日,有媒体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对天峻县人民法院一事进行核实。海西州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也在核实相关情况,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知名法学专家热议该事件
5月15日晚,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王涌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等人在微博上对此事进行了直播研讨。
内容图片
图片来源:直播截图
劳东燕认为,在本案当中,如果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话,应该是说最有可能是滥用职权罪。
劳东燕介绍,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宪法》层面作出了有意的区分,法院之间上下级的关系跟检察院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有所不同。《宪法》第132条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宪法》第137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另外,诉讼法中的上诉制度,本身就是代表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针对案件的质量监督,如果上下级之间完全是领导关系,上诉制度就变得没有意义。
劳东燕认为,司法权是一种裁断权,不仅要独立于当事双方,而且也不应该受到其他权力来源的影响。如果院领导或者庭长,本身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了解也没有参加庭审,然后对案件结论或裁判过程直接加以影响的话,独立审判的性质就会受到重大影响。
记者看到,海西州中院在通报中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
劳东燕表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对此“四类案件”有明确规定,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但同时,第24条第二款也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劳东燕认为,办公平台应该指的是就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它不可能是微信群。
劳东燕表示,天峻县法院这次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是正式的请示汇报,也不是个人性的电话或微信咨询,而是建立一个工作群对庭审进行“指导”。可以说,现在各种请示汇报的形式非常多,在司法机关内部太普遍以至于大家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运行的规则与法律层面的正式规则出现相当大的落差。“潜规则运行久了,不代表这个规则就是正当性的。”劳东燕称。
劳东燕认为,目前法院系统更加行政化,越来越多的案件判决可能会受到庭长或者院长的影响,或者受到上级法院不是通过司法的审判监督,而是通过行政化的指导对案件结论产生影响,这就会使得辩护权越来越缺乏。
在研讨直播中,李轩认为,两级法院会审一个刑事案件的做法,是出乎意料的,也肯定是于法无据的。在这个方面,实际上不仅《宪法》直接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甚至《法官法》中也一再重申这样的关系,全部的法律都只出现了“监督”二字,没有出现“指导”。
“我从来还没有看到过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要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直接进行个案指导。恰恰相反,我们看到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反对和禁止下级法院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这也是我们这十年来第三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李轩在直播中表示。
李轩认为,无论是当事人、新闻媒体还是其他的社会工作,都有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法官也有义务主动地接受监督。所以,如果当辩护律师在休庭的时候,偶然发现法官违法审判,甚至可能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时候,进行拍照取证,现场报警,这种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
韩旭认为,海西州中院“通报”中称:本案属于“四类案件”,因此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指导”。然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指导内容”和如何指导则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师拍照所显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打断”“硬气点”,则已经是“垂帘听审”的“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导”。
李轩还表示,这个事件首先应当避免由当事法院自己去调查,自己做出结论,才能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公信力。下一步,要有待有依法监督职责的青海两级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青海高院甚至最高法院来真正地去行使调查权,得出更加公允而且令人信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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