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早
在各大地铁站
你都能看到一大群人
或穿着西装、或踩着高跟鞋
奋力地跑向各大写字楼
是的……
他们可能要迟到了
“迟到就要乐捐”
“迟到太多次要被谈话”
“要是一直迟到,开除也是有可能的”
为了防止员工迟到
一些公司会用扣工资/乐捐的方式
来约束大家
不过
之前上海却有一位员工
短短一年内
因为多次迟到,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
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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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
江某入职上海某医疗公司
从事内勤工作
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
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
单次迟到、早退
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
视为旷工一天
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
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
扣当月工资的1%
每月迟到超过3次
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
视为旷工1天
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
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
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
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
总计20.9万余元
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
扣除工资于法无据
要求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要求不予支付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迟到的劳动者
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
对应的工资部分
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
亦应当合理且善意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
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
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
不能作为用人单位
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
医疗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
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
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
因此
按劳动者日工资
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较为公平合理
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
经过核算
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
而双方一致确认
江某实际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
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应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
期间的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