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刘先生在骑摩托车回家时,因为避让路中央突然滚来的一个篮球,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身体多处骨折,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篮球所有者小明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11岁的小明上完篮球训练课,在回家途中将装有篮球的网兜当作玩具用力旋转,不慎将篮球甩出滚落到马路中央。
此时刘先生驾驶摩托车经过,因突发情况紧急刹车,连人带车侧翻在地。经鉴定,刘先生因右股骨远端骨折、右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明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令小明父母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宣判后小明父母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此提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除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以外,还应做到教育管理好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