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恰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悟空说法”专栏又和大家见面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悟空,来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本期我们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聊聊“农药残留”那些事。
【案例故事】
话说唐僧师徒西行至黄风岭,见山脚下草莓飘香,一老农却对满地红果愁眉不展。悟空上前询问,老农叹道:“前几日拉去集市的草莓,竟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悟空正色道:“老丈,农残超标如同给农产品披上‘毒外衣’,危害他人健康,必须立即追回已售草莓并销毁,否则恐酿大祸!”唐僧合十叮嘱:“农产品安全关乎万千百姓,悟空快讲讲,这究竟违反了哪些律法?”
【悟空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追回已售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老农听后恍然大悟:“多谢大圣指点!我这就去查农药瓶上的安全间隔期,宁可晚卖几天,也不能让大家吃到毒草莓。”
【温馨提示】
广大农民朋友请牢记“三要一不要”:一要科学用药。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使用农药,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间隔期内坚决不采摘、不上市;二要主动检测。有条件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检测服务,做到心中有数、上市放心;三要合规销售。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投入品使用情况,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一不要:不要为抢早市、卖好价而忽视安全间隔期!农残超标被罚,损失的不只是钱财,更是信誉,甚至可能砸了整村人的招牌。
消费者如发现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的行为,请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让我们共同对农残超标说“不”,守护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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