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冲奶粉烫伤被认定工伤,公司:使用玻璃杯有问题

你觉得上班冲奶粉杯子炸裂算工伤吗?据申工社微信公众号: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

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脱落,导致被烫伤,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一审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

到底工伤如何认定?

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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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潇湘晨报、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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