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扛20斤硬币付工资,法官让其清点!没数到一半,崩溃了

  近日

  被执行人谢某拎着满满一袋的硬币

  来到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法院清偿执行款

  受到了法院的严厉批评

  李某与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府新区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8000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前督促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承诺来法院当场履行。不久后,谢某拎着20多斤的硬币到法院,称这些硬币是其经营店铺多年的积蓄凑齐的款项,准备将硬币支付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当面逐个点清硬币结清案涉款项。

  对此,申请人李某十分气愤并拿出证据证明谢某系从银行柜台提取的硬币,而非系储蓄积累。承办团队经核实后确认,硬币上载明的年份均为2024年,与谢某陈述的多年积蓄情形不一致。经了解,谢某对申请执行人心存怨气,于是想出这个做法泄愤,意图让申请人难堪。执行法官遂向其释明,刻意兑换硬币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的情形,不仅不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但被执行人态度嚣张,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货币,坚持以硬币履行,随便申请人收不收。针对被执行人故意刁难,藐视司法的行为,执行法官严厉批评教育其错误行为,并要求被执行人逐个清点硬币,明确硬币数量后履行。最终,被执行人在清点不到一半时,情绪崩溃,主动承认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并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案当场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硬币虽然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如果只是为了一时的泄愤,用消极的方式对抗执行,不仅会徒增法院工作量,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轻则进行批评教育,重则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天府新区法院

来源:红网


(资讯责编: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