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级“内鬼”李刚被公诉

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刚作出逮捕决定。

经查,李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李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李刚(资料图) "政事儿"

他曾长期在四川省工作,曾任巴中市委书记,自贡市委书记,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党组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等职务。

2021年,李刚任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23年9月,58岁的李刚奉调进京任职,出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2024年1月报道显示,李刚已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2024年9月3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宣李刚被查。

2025年4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李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观察者网综合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政事儿”等)


(法规责编:拓荒牛 )
2025年07月27日 07:09[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