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清法院查明,小芳的父亲与小明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小芳与小明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003年,两人隐瞒了这一亲属关系,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分居多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小芳咨询了律师关于离婚诉讼的事宜,得知自己与小明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以及对传统伦理道德和亲属秩序的维护。因此,小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小明的婚姻无效,并希望法院能就子女的抚养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福清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并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小芳与小明确属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同时,法院还就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确保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官表示,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此外,法官还提醒市民,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和亲属关系,确保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无效婚姻,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