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的京豆抵扣个人消费410元被辞退,员工不服索赔10万元,法院:公司处理过于严厉,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因私自使用公司的京豆抵扣个人消费410元被开除!员工不服,索赔10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任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从事客户服务类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可立即解除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相当于人民币5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2016年8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任某从事经营管理类工作。

2017年,任某在职期间,利用为公司从京东购物的机会,将公司账号绑定在自己手机上,为自己购物时,使用了公司所有的京豆41000个,折合人民币410元。

2018年8月1日,公司制订了《奖惩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16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当月考核不称职,扣款500-2000元,给予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辞退不给予任何补偿: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或盗窃顾客、公司、同事财物……”,任某对上述管理规定签字认可。

2020年10月,公司针任某使用京豆一事进行调查,任某对此进行了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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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20年11月17日,公司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商平台管理的通知》,内容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密码或优惠支付密码原则上只有采购专员设定和知晓,如需绑定手机号应为采购专员手机号;所有线上、线下采购的折扣优惠券、返点等可用于公司采购,禁止用于个人采购;公司账户禁止个人行为采购,做到专号专用等。

2020年12月9日,总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公司专项审计结果,你公司任某违反《奖惩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条(四)款中第16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任某作辞退处理”。

同日,公司向任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2020年12月22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违反《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四)第16条规定。公司已扣除任某侵占的公司财产410元。

对此,任某回应称,2017年,自己因工作需要登录公司京东账号采买物品,但退货需绑定手机,但当时公司并无公用手机号,为此绑定个人手机号,对此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手机号和公司账号已绑定,导致购物有京豆抵扣时,无法分辨是自己还是公司的,并非故意使用。2020年10月,公司调查时,自己主动承认错误,并无谎报侵占数额,公司也扣除了410元。2020年11月,公司才发布关于规范电商平台管理的通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2020年12月17日,任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661.15元。

2021年2月2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公司处理过于严厉,属违法解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论任某是否出于对电商平台的相关规定不明白,还是有意而为之,都不能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属违纪行为。

公司虽提交了《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16条的规定,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予以辞退,没有标准会导致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时,可由领导自由选择上述处理方法。

另,任某侵占的数额未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相当于人民币5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后果。

现公司仅以《奖惩管理规定》之规定,对任某的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显系不妥,公司应同时结合劳动合同书上规定,对其的违纪行为作出较为合理的处理。且公司亦扣除了任某侵占的410元,故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应属违法解除。

虽公司在处理上过于严厉,但并不代表任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宽恕,任某应引以为戒。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661.1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过于严厉,应属违法解除并判决公司向任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申工社】


(法规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