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网购恶意退货21次,判了!

随着电商的兴起

网购成为许多人的购物方式

当卖家遇到买家恶意退款

该咋办

案情回顾

被告吴某某多次利用某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漏洞,虚构各种不实理由,向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退货21次。

同时,吴某某还采取欺诈的手段,通过调换商品,退回非当次订单的其他物品,并要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

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的21次非正常退货给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以其退回货款扣除退回商品的价格差额计算,同时加上该公司所承担的快递运费,上述金额共计893.46元。鉴于被告吴某某恶意退货的行为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了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法院酌定由被告吴某某另行赔偿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综上,被告吴某某应赔偿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893.4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频繁恶意退货,明显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网络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可合理利用平台规则维护权益,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不会起诉,利用平台规则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千万莫因“薅羊毛”、贪小便宜触碰法律红线,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金溪法院

(法规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