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削减成本,紧缩规模,被裁员的劳动者获得胜诉裁决后,大股东却转让股权,来了个“金蝉脱壳”,变得没有赔偿能力。难道劳动者就该吃个哑巴亏?通州法院发布消息,近期审结一起劳动者强制执行无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转让股权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劳动者的主要诉求被满足。
小张自2015年在A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在2020年冬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张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应该支付给他各类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但当他拿着裁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公司原来的大股东B公司早就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周某,现在的公司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小张向法院申请追加B公司、周某作为被执行人。
小张认为,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进行了裁员,包括他在内的几十个员工都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股东B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并没有全部实缴,却在裁员后随即转让股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应该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B公司为其唯一股东,后来增资至2亿元,其中1.2亿元已经实缴。在2020年9月4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至1.2亿元,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10月26日,A公司向小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张劳动合同将于11月底解除。11月4日,B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周某。
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是否决定减资完全取决于B公司的意志,且其完全知晓A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通知书后将存在潜在的劳动争议相关债务,其却在将注册资本减至实缴资本后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进行转让,实际削弱了A公司对外承债能力,其减资行为及股权转让行为可以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
法院最终判决追加B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的80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周某受让的股权系A公司已经实缴的部分,驳回小张要求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
房产责编:
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