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乐园酒店规定下午4时入住上午11时前退房,若想中午12时入住或者下午3时退房均需另外支付699元,不少网友吐槽:“这个规定太不方便了!”酒店方表示:“目前酒店政策确实是这样的,酒店均为家庭房,需要更多时间深度清洁。”江苏省消保委近日发声评论:花高价住酒店要晚来早走?如此服务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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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字模糊标注或未在平台同步规定
可能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有律师表示,酒店在消费者预订时,已经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入住和退房时间以及额外收费的情况,该情况属于其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合理行为,并未违反价格法相关的规定。
对比行业惯例,一般酒店常规入住时间为中午12时,若有空房酒店方也会安排提前入住,退房时间也是12时,不少酒店现在也推行延迟退房的政策即可以14时退房。不过这只是行业内的惯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酒店的入住和退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可见,酒店作为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若酒店仅在预订页面用小字模糊标注或者未在第三方平台同步规定,则可能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酒店虽然有权根据实际运营需求规定入住、退房以及额外收费的标准,但必须在消费者预订时充分提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过度限制时间和增加额外的费用可能打破消费者的合理期待,降低消费者的体验感。
在设置额外收费标准时
可设定“阶梯式收费”
省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预订时多留意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酒店客服,避免“到店才知情”;有特殊需求提前与酒店方沟通,在提前入住或者延迟退房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询问能否适当调整额外付费的价格;对于这种主题酒店,消费者可能更注重主题体验感,而忽视酒店的规则细节,若认为酒店规则明显严苛,可以优先选择其他酒店。
建议经营者在设定酒店入住、退房时间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行程时间,避免过分压缩时间导致消费者的不便,行业惯例虽非强制性,但可作为合理的参考;在设置额外收费标准时可设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如延迟每一小时收费xx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休息区等临时接待区,对提前到达或者不方便及时离店的消费者提供暂时休息的地方,加强服务柔性化。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