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办卡后遭遇老板“跑路”,法院判了!

交了钱

课还没上完

培训公司却突然被注销

剩余费用找谁退?

案情回顾

某体育服务公司于2024年2月登记成立,林某持股80%,邹某持股20%。2024年5月至11月,李某、范某、曾某分别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支付课程费用并取得会员卡。

2025年1月,林某、邹某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简易注销,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公司无未结清债权债务。

2025年2月,公司被注销,李某等三人均被移出“XXX客户微信群”。剩余课程无法继续履行。会员卡显示李某剩余课程100次,范某剩余课程46次,曾某剩余课程43次。

由于多次联系林某、邹某未果,李某等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邹某退还相应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与某体育服务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三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应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公司决议解散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股东林某、邹某签署的债权债务结清承诺书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承诺。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股东对债务结清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注销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林某、邹某作为股东,应对公司未结清的课程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邹某连带退还李某、范某、曾某相应课程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交钱办理会员卡,是一种预付式消费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认定,应以注销程序合法性和承诺真实性为核心。股东在简易注销时作出无未结债务的虚假承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留存合同、缴费凭证、服务记录等证据,如遇商家突然闭店、失联等情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西政法网_法院】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