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曾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11月5日,曾某不幸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刘某、长子曾甲、次子曾乙。此前,曾某因个人需求向罗某借款13万元,借款后仅偿还利息1.0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能按期清偿。曾某去世后,罗某多次向三位继承人催讨欠款未果,协商无果后,遂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曾甲、曾乙共同向法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曾某遗产的继承,主张无需承担涉案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展开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本案中,三被告虽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已事实上放弃对曾某遗产的占有、管理或处置。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继承人在法律上具有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即便主张放弃继承,也应配合债权人完成遗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若仅以书面声明即免除其责任,可能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权益受损。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曾甲、曾乙对曾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体责任范围以其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是否产生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的效力,应视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当继承人仅以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主张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时,不产生免除债务清偿效力,理由在于:
第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在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其财产由其近亲属占有、管理;在法律上,继承人属于遗产管理人。因此,继承人应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积极协助遗产变现和债务清偿,以实现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人继承遗产,也应有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后者协助完成债务清偿。
第二,遗产涉及到死者与继承人之间复杂的物权归属和物权变动,外部的债权人一般难以知晓遗产范围,也无法证明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以及遗产继承的价值相对于外部债权人,继承人在占有控制遗产上具有更多优势。
第三,当继承人仅以书面声明主张放弃遗产继承,并不能当然排除继承人在事实上对死者遗产的占有,且部分财产具有隐匿、转移方便的特点,外部债权人举证困难,以此直接免除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不公平。
第四,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事实上并未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仍是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属于实际仍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清偿债务。
综上,仅以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就免除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继承人仍应在实际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马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曾海丹 蓝玉喜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