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河南发文

大河网讯 小区收益多少,业主心中得有底。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余额,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支出,也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支出。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住宅小区情况复杂多样、居住人员分散、利益诉求多元化等因素,导致业主难以有效参与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及监督,群众反映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收支不透明等问题较为突出。

《办法》明确,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所得收益;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所得收益;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益;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益;相关单位及个人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公共收益增值收益(包含利息等法定孳息);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怎么管、谁来管?《办法》提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的,应当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

在公共收益使用上,《办法》明确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等6种情形。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公共收益不公开透明问题,《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异议提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郭栩汝)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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