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也有“保质期”?追债注意别“过期”!

12月15日,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贞元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借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提出两点抗辩意见:一是否认借款事实;二是主张借条载明的借款期限已在十年前届满,原告从未催要,诉讼时效已过,应丧失胜诉权。

经审理,原告借条形式完备,但借款期限确实早已届满,且届满至今已超过十年。经与原告核实,原告称因期限届满后借条不慎丢失,一直未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间,不因当事人“借条丢失”等自身原因而中止或中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时效期间内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或存在其他中断事由,应认定诉讼时效已届满。最终,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诉讼时效的两种主要类型:1、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可中止、中断、不可延长。2、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权利人长期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权利受损的情形,可延长,不可中止、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常见事由并非仅有“提起诉讼”一种,还包括: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催款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还款计划、承诺书、部分还款等);权利人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

借条是重要债权凭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并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遇到借条丢失等情况,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催告还款,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不消灭实体权利,仅影响胜诉权;若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本案的审理与释法,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为公众厘清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引导当事人树立证据意识与时效观念,依法理性维权,共同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来源:武功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雨青

编辑:江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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