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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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59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甲公司与乙超市(个体工商户)签订供货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超市供应食品等,由乙超市进行销售,合同期限自2024年4月至10月。甲公司向乙超市供应食品及日用品,累计供货金额为2万余元,但货款一直未予支付。后乙超市已于同年10月注销。甲公司将乙超市的经营者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于某支付货款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乙超市与甲公司签订的《供货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关于货款问题,结合甲公司员工与于某间聊天记录,法院对甲公司主张的货款予以采信,于某辩称不认可甲公司主张的货款,未提供证据反驳,法院不予采信。

因乙超市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于某支付货款2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于某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也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确认,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债权人均可以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或家庭为债务人主张权利。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由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虽然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也已不存在,但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当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承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槐荫法院、山东高法

【来源: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