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4800元彩票中3020元被判刑,中奖金额是否计入盗窃数额?

拓荒号:拓荒牛 (开说)

梦想一夜暴富,却不想脚踏实地,为了“空手套白狼”,阿强竟对彩票店打起了歪主意。

2025年3月30日,被告人阿强在对南开区某商场负一层进行安全巡视时,趁无人之机,采用剪刀撬锁的方式盗窃某彩票店柜台内放置的即开型彩票1本,面值共计人民币600元。当日,阿强刮奖后前往另一家彩票站兑得奖金280元。

同年4月1日、4月12日、4月24日,阿强分别在某商场负一层某彩票店内,采用上述手段再次盗窃即开型彩票7本,面值共计4200元。其刮奖后分多次在该商场负二层某彩票店兑得奖金2740元。

同年5月7日,被害人阿珍发现彩票被盗后报警。当日,阿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4800元,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阿强退缴全部赃款3020元。

法院审理

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现已生效。

刮刮乐的中奖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数额?

本案中,盗窃彩票的数额应当以票面价值(4800元)认定还是以票面价值+奖金获利(4800+3020=7820元)认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的票面金额容易计算,但盗窃时的可得收益根据彩票类型的不同存在区别。

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非即开型彩票则需要等待开奖信息公布,才能明确是否有可得收益。

在具体的案件中,彩票价值是否可以全额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还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断。

法官提醒

彩票不是赌博手段和赚钱捷径,若为了 “一夜暴富”而丧失理性,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企图实现“彩票自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因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编辑:陈睿智

来源:天津高法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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