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家装意外坠亡,家属向房东索赔48万,有依据吗?

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近日,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施工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承接装修工程的个体经营者周某在作业时从未安装窗户的房屋坠亡,家属向房东索赔4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将工程发包给有实体门店的经营主体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对当日施工不知情;周某作为承揽人,长时间未对已拆除窗户采取安全措施,应自行承担风险,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3月,某全屋整装门店实际经营者周某与王某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周某以13万元的价格承揽王某新房的全屋装修工程。同年11月20日下午,周某在房屋内进行装修作业时不幸坠楼,直至次日才被发现。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事后,经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死者家属负责安排安葬,后续赔偿问题通过诉讼解决,多退少补。周某遗体安葬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将工程发包给周某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及王某是否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将工程发包给在繁华街道开设多年、有实体门店的周某,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王某不存在选任过错。事发房屋交付时窗户完好,周某作为承揽人,在拆除窗户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工地管理混乱,窗台附近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最终导致意外发生。

  王某当日并不知晓周某进场施工,且合同明确约定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及整洁等责任由周某承担。法院认为,王某对周某死亡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3条,《民事诉讼法》第68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中的责任归属为定作人(房东)如无选任过错,且对施工过程无指挥或控制,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施工组织者应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特别是对危险源须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此案再次表明,装修施工中安全责任主体应明确,承揽人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也应选择正规经营主体,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共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汤琳 赵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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